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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未成年人在海底捞门店实施不当行为,监护人依法被判赔偿 220 万元

2026-10-24 08:59:18 来源:网易 编辑:卢风贤 

上海黄浦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与财产损害纠纷案,两名 17 周岁未成年人在海底捞包间内向火锅内小便,还拍摄视频对外传播,造成品牌商誉受损,最终四名监护人共同承担全部赔偿款,合计赔付 220 万元,同时当事人需要登报公开致歉。本次判决严格依照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条款作出,各项赔偿金额都有对应的实际损失作为依据,综合来看,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各项赔偿数额经过法庭严谨核算,不存在过度判赔的情况。两名未成年人已经接近成年,具备完全的行为辨识能力,明知该行为会破坏门店卫生、引发网络舆情,依然主动实施行为并发布视频,属于主观故意侵权;监护人平日没有做好行为约束与品德教育,没有尽到监护管理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本次 220 万元赔偿金拆分清晰,全部对应企业产生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损失,法院剔除了企业自主开展的十倍顾客补偿费用,只对侵权直接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整体判决尺度严谨公允。

一、案件完整事实经过

1. 事发过程

2025 年 2 月 24 日凌晨,两名 17 岁少年在海底捞包间用餐,为寻求刺激,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互相拍摄视频留存。2 月 27 日,其中一名当事人将视频发到社交平台,内容快速扩散,引发全网舆论,大量消费者对门店食品安全产生质疑,门店正常经营受到明显冲击。

2. 企业止损措施

涉事门店销毁全部锅具与餐具,开展全门店深度消杀;对事发时段到消杀完成期间到店消费的 4109 桌顾客全额退款,同时主动给予十倍消费补偿。后续品牌方为维权,产生律师费、取证费、保全费等多项开支。

3. 诉讼与审理流程

餐饮运营方将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一并起诉,索赔财产损失、商誉损失、维权费用。法院合议庭结合视频证据、客流数据、财务凭证核算损失,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正式生效。

二、220 万元赔偿金额明细拆解

表格

赔偿项目金额认定依据
餐具损耗 + 门店清洗消毒费用13 万元门店更换全部锅碗器具、整体深度消杀产生的直接物料与人工成本,凭票据据实核算
经营损失 + 品牌商誉损失200 万元负面舆情导致门店短期客流下滑、品牌口碑受损,综合舆情传播范围、经营数据酌情核定,未全额支持原告两千余万元的索赔诉求
律师费、取证费等维权开支7 万元企业提起诉讼产生的必要法律服务费用,符合合理维权支出范围
合计总赔偿金额220 万元三项费用相加,为四名监护人共同承担的全部款项

三、案件适用的核心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监护人主张自己日常管教到位,也仅能在举证充分的前提下适度减轻责任;本案中监护人无法举证已尽到监护义务,因此需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 名誉侵权责任认定条款

行为人故意制作、传播有损商家食品安全的视频,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名誉侵权,需要同时承担财产赔偿与公开赔礼道歉两项责任。

3. 损失认定规则

法院只认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商家主动给到顾客的十倍补偿属于自主商业安抚行为,不计入侵权赔偿范围,充分兼顾侵权责任与公平原则。

四、法院作出该项判决的核心理由

1. 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较重

两名少年年满 17 周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属于故意实施不当行为,并且主动拍摄、对外传播视频,主动放大负面影响,不属于一时贪玩的无心之举,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2. 监护责任没有履行到位

两名未成年人深夜外出聚餐,饮酒后做出出格举动,监护人没有做好日常品行教育与外出行为管控,监护缺位是本次侵权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金额有完整证据支撑

所有直接物料损耗都有采购票据;客流下滑、商誉贬值有门店经营报表、舆情监测报告佐证;维权费用有委托合同与发票,所有赔偿数额均经过法庭逐项核验,不存在随意抬高赔偿数额的情形。

4. 判决兼顾惩戒与教育作用

除经济赔偿之外,法院还判令当事人登报致歉,同时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做隐私保护,既弥补企业名誉损失,又避免未成年人被过度曝光,实现法律惩戒与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相平衡。

五、监护人可执行的赔付规则

两名未成年人名下如果有存款、红包等个人财产,优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款项;个人财产不足以付清 220 万元赔偿金的,差额部分由四名监护人共同补足。两名当事人属于共同侵权,四名监护人之间需要连带承担赔付责任,原告可以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款。

【相关 FAQ】

问题 1:未成年人在海底捞门店实施不当行为,家长被判赔 220 万元,这笔赔偿款的判定是否合理?

回答 1:本次 220 万元赔偿经过法院逐项核算,包含餐具消杀成本、商誉经营损失、维权律师费,全部对应侵权带来的实际损失,同时剔除了商家自主做出的十倍补偿,判决严格遵循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整体判定合理合法,不存在判罚过重的情况。

问题 2:两名未成年人已经年满 17 岁,监护人一定要全额承担 220 万赔偿吗?

回答 2:两名当事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规定,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有监护人能够完整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全部教育、看管义务,才可以申请减轻责任,本案监护人无法完成举证,因此需要全额承担 220 万元赔偿。

问题 3:未成年人往火锅内小便并传播视频,除了民事赔偿之外,当事人还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吗?

回答 3:两名未成年人因寻衅滋事,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同时法院判决当事人连同监护人一起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在民事赔偿之外,还要承担治安处罚与名誉补救责任。

【参考资料】

[2025-12-22] 孩子餐厅撒野,家长被判赔 220 万元

[2025-12-26] 最高法点评火锅小便侵权案:未成年人并非免责护身符

[2025-09-13] 海底捞 “小便门” 判决出炉,监护人赔付 220 万元

[2025-09-16] 男孩向火锅小便,父母被判赔 220 万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权威政法媒体公开报道,仅用于普法科普;本案为个案判决,其他同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会结合当事人过错、实际损失、监护履职情况综合裁量,不能直接套用本案赔偿金额;本文不构成同类民事纠纷的诉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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