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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内容

2025-09-19 05: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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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05:24:44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条文内容】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主要针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如实告知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

以下是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展示其核心要点。

一、条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共包含21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明确保险人对格式条款应尽说明义务,防止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投保人利益。

2.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与期限:明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事项及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4.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5.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6. 保险责任的认定:对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承保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7. 其他相关条款的适用:如保险金请求权、代位求偿权等。

二、条文内容一览表

条款编号 内容要点 核心含义
第一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条 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条 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第四条 如实告知义务的期限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
第六条 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不得再主张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 保险责任自合同成立时开始,除非另有约定
第八条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第九条 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独立的保险金请求权
第十条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赔偿后可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人有权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按期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退还 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应退还部分保费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合同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歧义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另有约定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适用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结语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作为保险法的重要配套司法解释,对于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如实告知义务等关键内容,进一步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无论是保险从业者还是投保人,都应充分了解并掌握该解释的核心内容,以便在实际操作中依法维权、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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