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问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法源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后形成的一种权利,采同样标准分类的其他权利还有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等。
3、从其法源来看,请求权(Anspruch)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塞德(Winscheid)由罗马法上的Actio发展出来的,他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由此请求权的概念得以确立。
4、 请求权的立法例及其地位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请求权并不多见,请求权更多出现在法学著作中,这与其本身得以成立的学理性分类标准不无关系,立法中多规定的是以权利标的为分类标准形成的诸如物权、债权等基础性权利。
5、但也有国家有明确的请求权条款,如《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失”。
6、其他国家关于请求权的立法则更多隐含在关于债的履行制度或权利侵害的救济制度中,而且常常仅以“请求”二字出现(如我国合同法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7、在德国法对请求权的规定中我们至少看到两点:其一,德国法鲜明的学者立法,理想主义立法的痕迹;其二,请求权与时效制度的关系。
8、 就请求权的地位而言,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是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籍助于请求权的行使。
9、这一点我们将在请求权和相关的权利比较中清楚地看到。
10、 请求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与请求权联系最紧密的权利有以下四类: 其一,请求权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之间的关系。
11、史尚宽先生在谈到请求权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的区别时认为其关键就在于权利的行使是否需要依靠对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
12、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三者均可依自己之意志行使,不同仅在于抗辩权往往相伴请求权而生,而其余两者则无此项限制。
13、但请求权与这些权利之间又并非毫无联系,有时这些权利行使的结果所产生的法律状态也可以产生某种请求权,例如,行使撤销、解除契约等权利后,会发生回复原状之请求权。
14、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请求权往往又作为这些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
15、 其二,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16、由于债权的实现在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给付请求权的满足,因此可以说债权是请求权的典型形式。
17、基于这一角度,人们常常在两者之间划等号。
18、但债权和请求权并非一回事,史尚宽先生指出,债权为一系列权能之集合,除给付请求权之外,还有形成权(如选择权、因催告而使债权之清偿期届至之变更权、撤消权、解除权等)、抗辩权等权能。
19、另外,请求权就其权利本身而言,有即时请求作为的意味,而债权只有在清偿期时,才会产生请求权效力,也就是说在债权的行使过程中,请求权与之并非完全一体。
2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权只是债权的核心要素,并非全部的要素。
21、 其三,请求权与债权、物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基础性权利的关系。
22、就此,王泽鉴先生指出:“请求权乃是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2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权是权利作用的一种表现,在本质上为派生性权利,她因一定基础性权利而产生,其产生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如基于债权的请求权效力;一种作为基础性权利之救济权而产生,如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24、请求权与基础性权利的关系体现在: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不可分的,请求权实现,则债权亦实现或消灭;请求权让与则有免除债权的效力。
25、与物权的关系则体现在不可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剥离,其中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有移转所有权的效力;请求权实现,物权并不消失(担保物权除外),且只要有侵害发生,则可随时运用相应之请求权予以救济,请求权的行使不以一次为限。
26、 其四,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
27、从广义上讲,诉权也包括在请求权的范围之内;狭义而言,请求权属于私权的范畴,诉权则属公权的范畴,在运用的机理上疏异其趣。
28、另外,诉权又可分为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其中仅给付之诉与请求权的关系密切,这也是应当注意的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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