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法院被称为是什么】提到省一级的法院,很多人第一反应可能会直接叫它“省法院”或者“省高院”,但在法律术语和正式文件里,它的规范名称是高级人民法院。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认知偏差,主要是因为大家习惯用行政区域来简称机构。实际上,我国的法院体系是按审级划分的,并不是单纯按行政区划命名。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法院,统一称为“高级人民法院”。它是地方各级法院中的最高层级,主要负责审理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简单理解,它就是本省司法系统的“终审把关人”之一,不过真正的最高法院在它们之上。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搞清楚各级法院的关系和称呼,下面这张表把从县级到国家的法院级别梳理了一遍:
| 法院级别 | 官方规范名称 | 常见通俗叫法 | 主要管辖范围与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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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 高级人民法院 | 省高院、XX 省高级法院 | 审理全省(区、市)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上诉案件。 |
| 地级 | 中级人民法院 | 市中院、地区中院 | 管辖辖区内的重大一审案件,对基层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 |
| 县级 | 基层人民法院 | 县法院、区法院、市区法院 | 处理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是法院体系的“基石”。 |
| 国家级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法 |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工作。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些直辖市(如北京、上海)虽然没有“省”,但其法院同样属于省级架构,全称是"XX 市高级人民法院”,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功能和权限与省级一致。此外,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高院也是这个称呼。所以以后听到“省高院”或者“直辖高院”,指的其实就是省级人民法院这一层级。


